1、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2、利益返还制度,是指在法定情形下,赋予取得票据时付有对价的持票人以利益返还请求权,以在因一定原因丧失票据权利时,可以依利益返还请求权向获得利益的人请求返还利益的一种制度。
3、空白票据是指因一定原因,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一定的其他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款人或其后手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
4、不完全票据是指出票人已经完成出票行为,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属无效的票据。
5、空白票据发行后,可以对空白票据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使其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称为空白填充权或补充权。
6、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7、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指本国票据法与国际票据法或他国、他地区票据法不一致时,适用何种法律的规则或方法。
8、涉外票据行为能力的折衷主义是指对外国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兼采本国法主义和行为地主义,但以有利于票据行为有效为选择依据。其规则主要为: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依所属国法律,但本国法规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时,适用行为地法律。
9、出票也称发票、开票、票据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0、汇票出票人在出票后,付款人之所以进行承兑并完成付款,是由于在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法律关系,这种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即为票据资金关系。
11、出票人为出票行为,当然要有一定的原因,引起出票行为的原因,称为票据原因或票据原因关系。
12、票据文句是表明该票据为何种票据的文字表示。
13、支付文句是表明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由自己向持票人进行票据金额支付的文字表示。
14、金额是持票人得行使的票据权利的具体数额。
15、出票日期是汇票上载明的、发出票据的日期。
16、付款地是票据上载明的、进行汇票金额支付的地域,通常应为付款人进行汇票支付行为时所在的行政区域。
17、
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18、融通票据是一种既没有原因债务也没有对价的授受、专门为取得金钱的融通而发出的票据。
19、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20、实质背书是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的、在实质上具有权利转让效力的背书,又称转让背书。
21、限制背书是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别的记载,从而对票据的转让效力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
22、回头背书是以先前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义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23、期后背书是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以后,所进行的背书。该种背书又称为受阻背书。
24、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背书。但在我国票据法上,并未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
25、形式背书是不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的、仅在形式上具备背书外观、而在实质上并不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因而,形式背书又称为非转让背书。
26、委托收款背书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票款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背书人进行背书的目的,仅在于表明将收取票款的权利委托被背书人行使,而行使权利的结果,仍归于背书人。
27、设定质权背书是以在票据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背书人进行背书的目的仅在于表明以被背书人为质权人,以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而不直接转移该票据权利。
28、禁止转让记载是背书人为免除对被背书人后手的担保义务,而在背书中附加的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得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29、部分背书记载是在背书中表明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被背书人的记载。
30分别背书记载是在背书中表明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的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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