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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名词解释第三部分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24 17:31] 点击数:

  1、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称为票据伪造
  
  2、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又称出票行为的伪造,狭义的票据伪造即指出票伪造。
  
  3、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除出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包括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又称为签章伪造,广义的票据伪造行为包括了签章伪造。
  
  4、仿制伪造是以伪造的方式为标准对票据伪造进行分类后的一种,是指模仿他人签名或伪刻他人印章而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5、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变造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6、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
  
  7、票据更改、票据变造、票据伪造中的变造伪造等票据瑕疵中,都包括有涂销的情景,其称为在其他票据瑕疵中的涂销。
  
  8、不能包括在其他票据瑕疵中的涂销称为独立的涂销。
  
  9、票据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的丧失。
  
  10、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灭失,指票据的丧失是因为票据作为一种物或权利证书已被消灭或毁损。
  
  11、相对丧失,又称票据遗失,指票据仍然存在,但却不在票据权利人手中,而是丢失,或被人偷窃、抢劫或其他非法占有等。
  
  12、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13、失票人是指丧失票据的人,并不一定是票据权利人,一般而言,失票人可以是票据权利人、委任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已作成票据的出票人和已完成背书的背书人及有待于成为票据权利人的空白票据或空白背书的持票人。
  
  14、公示催告是指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消灭权利,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15、最后持有人是指最后实际持有票据酌人,并非限于票据权利人。
  
  16、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7、票据抗辩权是指提出抗辩事由,并据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18、在票据抗辩中,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事由。
  
  19、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称为对物抗辩或物的抗辩。
  
  20、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称为对人抗辩或人的抗辩。
  
  21、票据抗辩限制主要是指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适用。由于不能对抗非直接当事人,所以又被称为对人抗辩的切断。票据抗辩限制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票据债权的保障。
  
  22、票据抗辩因法定原因而不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而可以交其用来延续对抗一定的非直接当事人时,称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又称票据抗辩延续或人的抗辩的不切断。
  
  23、票据时效,是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24、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继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经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
  
  25、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时效采“差异主义”,是指区分不同种类的票据和不同票据债务人的基础上,根据应负票据责任的轻重,规定不同的票据时效期间。
  
  26、期间,是指从一定的时刻或日期续延达到一定的时刻或日期。
  
  27、定期汇票的到期日,为出票人在出票时所记载的付款到期日,票据上所记载的到期日与票据预约合同中约定的到期日不一致的,仍以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为依据确定票据时效起算日。
  
  28、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形而期间终止的,为期间的正常终止。
  
  29、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即为期间末日延期。
  
  30.期间的计算依业务、工作或营业的,期间的届满应依营业时间为终止,此为期间末时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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