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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名词解释第五部分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24 17:42] 点击数:

  1、附条件背书记载是指在背书中附加一定的条件,约定在该条件实现时,方能成立票据权利的转让。
  
  2、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
  
  3、无担保背书是在背书中特别记载,对票据的承兑或者票据的付款不负担保责任的背书,也称为免责背书。
  
  4、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文句的记载并完成签名,以表明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5、指己汇票是以出票人为收款人发出的汇票,属于变式汇票。
  
  6、自由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的独自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
  
  7、单纯承兑是指承兑人在进行承兑时,仅记载相应的承兑文句,不对承兑附加其他的条件,也不对票据上的已有记载事项进行变更。
  
  8、命令提示承兑汇票即由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载明必须进行承兑的汇票。
  
  9、禁止提示承兑文句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该汇票在到期前禁止提示承兑的记载。
  
  10、提示承兑是指汇票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11、略式承兑是指承兑人在进行承兑时,只须签名即可,而无须进行承兑文句及承兑日期的记载。
  
  12、二次提示制度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上规定的一种票据提示承兑制度。它是指持票人应当进行两次提示承兑,在持票人进行第一次提示时,付款人得不表示同意承兑或拒绝承兑,而请求持票人在次日进行第二次提示,然后作出决定。
  
  13、在持票人超过提示承兑期限后,向承兑人进行提示承兑时,如果承兑人仍进行承兑,即为过期承兑。
  
  14、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
  
  15、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可以将票据保证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两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16、按照保证的金额,可以将票据保证分为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两类。保证人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为部分保证。
  
  17、在国外的实际票据活动中,尽管需要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一定的保证,大多也不直接采取票据保证的形式,而采取由事实上的保证人对票据进行背书或者承兑的形式,来实现保证的目的。这被称为隐蔽保证。
  
  18、略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进行票据保证事项的记载时,仅进行保证人签章的票据保证。
  
  19、不单纯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进行票据保证时,同时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
  
  20、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
  
  21、保证文句是表明保证人为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但在实际记载时,保证文句不限于法律规定的词语,凡属能够表明保证意思的任何词句,均可表示保证文句。
  
  22、保证人签章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得以成立,因而,保证人签章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3、原因关系抗辩是在票据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拥有票据外的已到期债权时,如果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保证人履行票据保证债务,票据保证人则得主张原因关系抗辩,而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24、在票据保证人完成票据保证行为时,即发生了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上责任,并得主张相应的抗辩权;而在票据保证人履行了自己的票据保证债务时,即解除了自己以及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上责任,并产生了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在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即为此种代位权,也可以称为代位追偿权。
  
  25、付款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票据权利人所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既包括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即一次支付,也包括追索义务人在发生追索时,对追索权利人所进行的支付,以及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即二次支付。而狭义的票据付款,则仅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在通常情况下,票据付款仅指狭义的付款即一次支付,而不包括二次支付。
  
  26、代理人付款是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指定的其他人(通常应为银行),代替付款人进行的付款。
  
  27、汇票在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同时,经持票人签收并由付款人收回,这通常被称为票据的“回赎证券性”。
  
  28、期前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由付款人进行的汇票付款。由于期前付款是由付款人在无法定期前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思进行的付款,因而也称为任意付款。付款人为期前付款时,须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29、期后付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间经过后,所进行的付款。
  
  30、部分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仅就汇票所载金额中的一部分,承担付款责任,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在我国票据法上,不承认部分付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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