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①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②裁决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庭作出的;③仲裁程序符合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的约定或在没有这种仲裁协议约定时,不违反原仲裁国的法律;④仲裁的进行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适当的辩护机会;⑤应是确定的判决;⑥受国际条约的约束或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⑦不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
102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①仲裁协议无效;②未给予适当的通知或未能提供申辩;③仲裁庭超越权限;④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⑤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撤消,停止执行。
103 我国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重要的保留:一是我国只在互惠基础上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适用该公约。二是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以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
104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是指即使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也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①仲裁条款自治理论的依据是,凡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可以被视为一个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具有独立性,可被认为是从合同;②主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从合同是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一种救济手段。
105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①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②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106 法律的选择方法:①以法律的性质决定;②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③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④以“利益分析”决定;⑤以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⑥以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⑦以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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