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商标注册(选、简、案)※
一、概念和原则:
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烟草、人类药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来规定的。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任意一家有条件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二)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4、不得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允许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2、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在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查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
1、申请前的准备:
(1)办理商标查询。
(2)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
2、申请文件:
(1)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
(2)报送商标图样。(5份)
(3)提交其他书件。
3、申请的提出:
(1)提交申请的途径:中国人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外国人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不能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3)交纳费用:交纳申请费、注册费。
4、申请日与优先权:
(1)申请日的确定:是商标局收到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书件的日期。即商标局发给的《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受》是商标局收到申请的证明,也是申请日的证据,还是在国外主张优先权的证据。
(2)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
①优先权:指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时,不以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的实际日期为准,而以按照某种标准确定的一个先前的日期为准。
a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
b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
②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出第一次申请的副本,或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
(1)另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变更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域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6、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凡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形式、实质)与核准:
(一)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
1、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商标局受理申请,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2、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商标局限期申请人进行补正。凡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超过补正期限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二)实质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后,商标局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有三种处理方法:
1、符合《商》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认定,予以公告的。
2、不符合《商》有关规定,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并发给《驳回通知书》。
3、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限期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驳回通知书》。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自收到商标局的《驳》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起诉。
(三)公告与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经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理由:
1、商标申请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
3、违反了《商》规定的禁用条款。
4、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5、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对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诉,裁定生效。
(四)核准注册:是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决定性环节。
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颁发,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特定商品上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凭证。内容:商标图样、注册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商品类别、名称,专用权期限。
商标公告应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其目的是将注册商标公之于众,使之产生法律效力,便于保护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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