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商标权
第十七章:商标制度概述(选、简)
一、商标概念、分类与作用:
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一)含义: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1、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
(1)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
(2)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
(3)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是不同的。
(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而商品装潢无需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即商标的文字,图形不能涉及相关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而商品装潢则无此限制,其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
(3)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商标与商务标语:
(1)商务用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口号。
(2)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4、商标与特殊标志:同属于区别标记。奥运会会徽
(1)适用范围不同。
(2)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特殊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有效期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三)商标的分类:
1、按其使用的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按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
3、按其使用者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按其特殊性质,可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
(四)商标的作用:
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二、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商标保护的早期法律。
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目前,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由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自82年《商》施行以来,我国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89年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我国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
1、发展社义商品经济和健全社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
2、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
3、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
4、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改革。
199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订(第一次修改):
1、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
2、禁止以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3、增加商标注册审查的补正程序。
4、扩大侵权行为界定范围,加大惩治侵权行为力度。
2001年我国商标法两次进行了修订,涉及(第二次修改):
1、扩大了商标权主体。
2、在保护客体方面。① 扩大可注册商标范围。② 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实质条件。③ 增加对驰名商标的规定。④ 增加对地理商标的保护。
3、在程序方面。① 增加了优先权的规定。② 对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③ 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④ 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不能恶意抢注)。⑤ 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权,而置于法院司法审查之下。
4、在执法方面。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查处力度,规定了一些临时措施。
5、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与复审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责任。
三、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
(一)商标权:
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商标权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实行注册原则,即商标权的取得根据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法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注册商标: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
1、未注册商标中,除了驰名商标依《巴黎公约》的规定受到特别保护外,其商标使用人不享有专有使用权。
2、在知识产权体系内,未注册商标受到两方面保护。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商标法》的有限保护。
(二)商标权的内容(禁止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包括:
使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
禁止权: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使用权与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区别在于效力范围的不同: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对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使用权受到两方面限制:
①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商品。
②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
禁止权效力涉及: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四、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
(一)取得: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办法获得商标权。
1、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又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方式:
(1)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实行。
(2)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3)混合原则:上述两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获得商标权。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方式:
(1)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
(2)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终止:
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
1、注销: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事由:
(1)自动申请注销。
(2)过期注销。
(3)无人继承注销。
2、撤销: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事由:
(1)违法撤销: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
⑤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不当注册撤销: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3)争议撤销:即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已经注册但核准不满1年的商标有争议的,可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3、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商标权终止的原因、时间不同。
无论是注销还是撤销,都应有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品权即告终止。
(1)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
(2)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不正当撤销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
(3)发生违法撤销情形时,则从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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