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草原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草原及其分类
草原是在温带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旱生或半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组成的植被凿开。它以中温、旱生或半旱生密丛禾草为主的植物和相应的动物等构成的一个地带性的生态系统。
我国《草原法》所称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地(包括天然、改良、人工草地)。
根据水热条件,可把草原分为草甸、典型、荒漠、高寒草原。
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和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
二、草原的功能
保持水土
防风固沙
保护和养育草原动物与植物,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
生产生物产品,满足人类物质生活需要
三、我国草原资源的状况
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毁草开荒
草场退化
草原沙化
鼠害猖獗
动植物减少
草原生物资源的破坏十分严重。表现在:
一是乱挖滥采,使许多药用植物数量越来越少。
二是乱捕滥猎,使一些草原野生动物濒于灭绝。
四、草原资源保护立法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草原法》。
第二节 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综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草原保护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我国草原法规定了两种所有权:
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是集体所有。
同时规定了草原的使用权。即: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二、关于合理利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的规定
草原植被是草原生态平衡得以保持的主要因素。
我国草原法规定的措施有:
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
禁止严重影响草原植被的开发利用活动。
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限制某些可能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草原使用者少量开垦草原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防止采矿等活动造成草原破坏的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四、关于防治草原鼠虫害和疫病的规定
五、关于防止草原火灾的规定
从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天然草原火灾和人为草原火灾;
按受害和损失大小,可分为草原火警、一般草原火灾、重大草原火灾和特大草原火灾。
规定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
六、关于草原纠纷处理的规定
草原纠纷分为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和草原侵权纠纷。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是因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这类纠纷,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草原侵权纠纷是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人的侵害时而产生的争议。对于这类纠纷,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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