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海洋环境和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海水构成地球总水量的97%,是组成地球环境的最基本要素之一。
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他生物。
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之一。
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污染,是危害海洋环境的最紧迫问题,是人类活动影响海洋环境的主要表现;
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损害概念的解释。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根据这一定义,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⑵危害人体健康。
⑶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对渔业的妨碍包括造成渔产品质量和数量的降低,渔场的外移,减少乃至消失,海水富营养化导致的赤潮对海产养殖的损害等等。
⑷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海水水质和海洋环境质量的恶化主要发生在沿岸和近海海域。
中国近岸海域的水质污染相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是无机氮和无机磷。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海洋环境污染有以下特点:
⑴污染种类繁杂。
海洋是人类所排放污染物质的最终载体。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主要防止对象有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等五大类。
⑵污染扩散范围大。
⑶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于197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也有一些条款就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中国加入了一些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如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第二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一般规定
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之内,从事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
海洋保护区
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方式,采取专门措施加以保护,是各国保护环境的成功经验。
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浏览区三大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其中海洋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体制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统一主管、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是:
⑴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流通手段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⑵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⑷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工作;
⑸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工作。
二、关于防止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的规定
关于防止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的规定
海岸工程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联接,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且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
为了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作了专门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⑵防治海洋污染。
⑶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环境。
⑷海涂开发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是指海洋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产和管线输送等一系列作业活动。
为了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了专门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环境影响报告书。
⑵预防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危害。
⑶海洋排污控制。
⑷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防止陆源泉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规定
陆源污染物,是指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质。
陆地污染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
陆源泉污染物是海洋环境污染、尤其是近海污染的主要原因。
为了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⑴排污控制。
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⑵岸滩废弃物管理。
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⑶入海河流管理。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对外国船舶,还可以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为了防止船舶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⑴防污设备和器材。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⑵防污文书。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记入油类记录簿。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舱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⑷装运危险货物。
应当悬挂规定的信号。
⑸船舶垃圾和其他污水。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生活垃圾和食品废弃物经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以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
⑹污染事故的处理。
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为了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作了专门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倾废许可证。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必须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⑵废弃物及许可证的分类。
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三类。
禁止倾倒列入《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一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此类废弃物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倾倒《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倾倒未列入《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一和二的低毒或者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
⑶对境外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为了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哉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和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我国管辖海域15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报告进入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和成分。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的规定
拆船包括岸边拆船和水上拆船。
为了防止拆船作业对环境的污染,国务院制定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作了专门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拆船厂的设置。
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设置诉船厂。
设置拆船厂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⑵监督管理。
⑶预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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