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自学考试 >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三章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23 16:46] 点击数:

  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大气的的概念
  
  在自然地理学上,一般将随地球引力旋转、环绕地球周围大约1400公里范围内的空间称为大气层(大气圈)。
  
  大气,是指从地球周围的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间一定范围的大气圈所存在的由多种气体所构成的混合体。
  
  大气的主要组成成分(组分)包括恒定的、可变的、不定的三部分。
  
  大气的恒定组分是指氮、氧、氩以及微量的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它们的含量在近地层空气中的各处都是恒定不变的。
  
  大气的可变组分是指恒定组分以外的水蒸气、二氧化碳等气体,它们的含量因地域、季节、气象条件的不同以及受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而会发生变化。
  
  大气的不定组分主要是指因正常的自然变化而引起的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森林大火以及地震等)或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等原因而在大气中形成的尘埃、硫及其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盐类以及恶臭气体等,其中由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向环境排放的各种物质是大气中不定组分的主要来源。
  
  按照大气圈的温度、组分以及其他方面的物理性质在垂直方向上的变化和不同,可以将大气圈分为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热层和外层这么五层。
  
  其中,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处于均质层,而热层、外层处于非均质层之中。
  
  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大气环境条件主要是在对流层中形成的。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称的大气污染(空气污染)都只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按照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
  
  ⑴煤烟型污染。(由烟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引起)
  
  ⑵石油型污染。(由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铅引起。)
  
  ⑶特殊型污染。(废气或粉尘)
  
  按照大气污染的范围,还可以将大气分为低空、高空、全球污染。
  
  大气污染物是指可以单独或者复合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
  
  分类:
  
  一次污染物(原发性污染物),指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如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
  
  二次污染物(继发性污染物),指排放进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大气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性状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如光化学氧化剂、硫酸雾、硝酸雾等。
  
  在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自氧、铅、笨并[a]芘、氟化物等十大类。
  
  大气污染物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物的浓度越高,大气污染也就越重。
  
  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主要受排放总量的影响,除此以外还与排放源的高度、气象和地形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联。
  
  在20世纪世界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大部分属于大气污染事件,并且它们大多发生在大气出现逆温层现象或者处于盆地的城市或地区。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燃煤是形成我国大气煤烟型污染的主要原因。
  
  从我国大气环境的现状分析,大气中主要污染物仍然为二氧化硫和烟尘。
  
  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将长期作为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主要任务。
  
  大气污染的危害
  
  ⑴对人体健康的侵害。
  
  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
  
  直接的侵害是指大气污染物直接通过空气的传播造成对人体呼吸和消化系统以及对体表肌肤等的侵害。
  
  间接的侵害是指降落在食品、水体或土壤等物体上的大气污染物或二次污染物(如酸雨等),随人类进餐或饮水等途径进入人体内造成对人体的侵害。
  
  ⑵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是指对除人类以外的动植物和环境的侵害。
  
  ⑶对财产(器物)的损害。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大气污染的防治,主要是通过对人为生产、生活活动向大气排放的不定组分气体或物质的控制,以使大气中的污染物质在种类、数量和浓度上保持在空气可以净化的范围之内,不使人类发生健康和财产损害。
  
  对人类活动的控制和管理便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一环。
  
  从对大气污染实施控制的措施与方法上看,目前主要可以将它们分为技术性措施和非技术性措施两个方面。
  
  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大气污染物的生成而采取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对大气污染物生成前和生成后的控制这两条途径。
  
  对大气污染物生成前的控制,是指在大气污染物形成过程中、尚未成为污染物之前,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其他有效方法,减少大气污染物生成量措施。例如,改变燃料的构成、提高燃料的利用效率和降低能耗、改进燃烧过程以及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方法。
  
  对大气污染物生成后的控制,是指在大气污染物形成之后,采取消烟除尘或改善排放方式等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非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采取环境规划与管理,以及经济刺激、环境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促使排污单位或个人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而采取的方法。
  
  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早是从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进行的。
  
  1979年,在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经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9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施行。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
  
  ⑴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工艺;
  
  ⑵国家对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和对防治燃煤污染大气的控制对策和措施的规定。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⒈各级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职责
  
  ⑴制定大气环境保护计划与防治大气污染规划。
  
  ⑵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
  
  ⑶决定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同级政府审批。
  
  ⑷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⒉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政上的职权范围与分工。
  
  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权限。
  
  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和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⑵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大气污染实行监督管理的权限。
  
  各级有关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单位和公民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大气环境标准及其制定权限
  
  ⒈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及其制定权限
  
  目前,在我国适用的国家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⑵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⑶特定工业区。
  
  在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权限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
  
  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制定权限
  
  目前,我国制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为现有污染源,之后的,为新污染源。
  
  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
  
  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主要规定是:
  
  ⑴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⑵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⑶实施征收超标排污费制度。
  
  ⑷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者实行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是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行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
  
  一类是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一类是对设立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前排污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如果其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
  
  不得在上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对于建设其他设施的,要求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⑸实行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
  
  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的控制
  
  ⑴推行清洁生产,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⑵推广实行清洁能源技术或措施,改善燃料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
  
  ⑶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
  
  目前,我国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已经跃居世界首位,致使大气污染程度加剧,酸雨污染区域不断扩大。
  
  在大气污染防治的对策方面,国家将从过去单一的对烟尘的治理逐步转向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多因子控制,并由单个污染源治理向区域性污染控制的方向转变。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和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⑷实行逐步减少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措施。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由于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燃煤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所以控制煤烟污染也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
  
  主要措施包括:
  
  ⑴提高燃煤品质,减少燃煤污染。
  
  ⑵加强对城市燃煤污染的防治。
  
  ⑶对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实行严格的区域性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
  
  ⑴防治废气污染。
  
  ⑵防治粉尘污染。
  
  ⑶防治油烟污染。
  
  ⑷防治机动车船尾气污染。

【结尾】以上是关于“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三章”的全部内容,获取更多关于河南省学历提升的相关资讯,如河南成考、自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成考专业、自考专业等,敬请关注河南学历提升报考网。
本文地址:http://www.henankejidaxue.com/zikao/20190723_2699.html
在线报名,立刻定制专属提升方案。
x
添加微信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