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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4-08-07 17: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考核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按规定要求和课程考试计划,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综合作业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校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有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有关院、系成立院、系领导小组,主管院长(系主任)担任组长,实验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在校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有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其工作为:
1、贯彻执行全国考委和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方针政策。
2、制定校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要求、考核大纲、指导书、实验报告。
3、校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工作。
4、校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收费标准制定、报批。
5、选聘命题、评卷教师和考场按排。
6、实验性环节考核成绩汇总存挡、上报。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地点
第四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环性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综合考核。
第五条 报名工作由各辅导中心(报名站)组织实施,考报名时,考生应带准考证和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报名后由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汇总按排。
第六条 实验考核地点在有关院、系实验中心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七条 实验考核: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际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考核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所以必须作到:
1、应考者必须按实验考核大纲要求操作。
2、应考者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考核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大纲要求对应考者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第八条 实习考核:实习是应考者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考核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所以必须作到:
1、应考者必须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2、校实习工厂实习考核领导小组要根据实习人数,安排教师或专业对口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实习和考核的任务。对应考者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应考者实习记录、实习报告组织答辩,评出成绩。
第九条 实验考核时间:上半年3月下旬;下半年9月下旬;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作业辅导安排时间:上半年1月上旬;下半年6月下旬;课程设计、综合作业答辩时间:上半年3月下旬;下半年9月下旬;毕业设计(论文)上半年4月下旬;下半年10月下旬;
第十条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作业管理分别按《河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课程设计管理细则》和《河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作业因故不能如期考核,可随下一期进行,应交一定的延期费。到期若还不能参加考核,应重新报名交费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命题教师根据考题难易程度,制定评分标准。考核成绩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或者分为五个等级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重新报名交费参加下次考试。
第十四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河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发给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证书,并将考核合格者的成绩报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第五章  考核费用
第十五条 每次考核应考者应向学校缴纳实践性环节考核费。
第十六条 实验考核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即:机械制图20元,各类实验40元/一个子实验,计算机上机实验30元/人,金工实习30元/人,课程设计160元/人,本科360元/人,专科毕业综合作业200元/人,毕业设计延期费100/人,学士学位100元/人(代收),毕业证50元/人(代收)。
第六章  考核考场纪律
第十七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应考者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行为者,取消考核成绩。
第十九条 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行为,校考核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其它管理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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