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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2)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8-02 16:54] 点击数:

  21 著作权作品的分类:①文学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④美术、摄影作品;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⑦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⑧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2 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品的条件:①原创性;②可感知性;③可再现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其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另外的几种特殊情况:①合作开发。一般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②委托开发。如无协议,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③指令开发。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属于接受任务单位;④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单位;⑤非职务开发。一般属于开发者自己。
  
  2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复制权;⑤发行权;⑥出租权;⑦信息网络传播权;⑧翻译权;⑨应当由软件制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可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超过50年。
  
  24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三种情况:①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②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③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⑵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有三类: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5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26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在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27 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①著作人身权是一种精神权利,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而著作财产权就是保证著作权人实现财产利益的权利。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权主体不可分离,不可**,只能由著作权原始主体享有;而著作财产权则可由著作权人依其意志自由转移,由著作权继受主体享有。③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有严格规定,超过法定时间便不再受保护。④一般情况下,著作人身权只能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而著作财产权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28 演绎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
  
  29 邻接权:也称为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对其创造性的传播行为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出版者权;②表演者权;③音像制作者权;④广播、电视组织权。
  
  30 脱销: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定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即视为脱销。
  
  31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①邻接权的产生以现有作品为基础;②作品的传播者对他人版权作品进行传播时,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著作权人的授权。其区别为:①两者的主体不同;②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③两者的内容不同;④两者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32 表演者如何取得他人作品的表演权?①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作品时应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②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时,以法定许可获得对作品的表演权;③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义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时,应当根据该作品是否已发表来决定获得表演权的方式。
  
  33 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出版者权的内容:①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②版式、装祯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出版者的义务:①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②按期、按质出版作品。③重印、再版作品。④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4 表演者的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④许可他人为赢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5 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两个方面的权利。
  
  36 著作权**:实际上是指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在法定有效期内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特点为:①**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②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③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④著作权的**标的可以作多种选择。
  
  37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其特征为:①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②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③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38 著作权**与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区别:首先,在著作权**中,著作权人根据**合同将著作财产权全部或一部**给受让方后,原著作权人对**出去的权利已不再拥有主体资格,被**的权利由受让方拥有和行使,而使用许可合同则不一样,即使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财产权中的全部或一部,该著作财产权的主体仍然是作为许可方的著作权人,而不是被许可人。第二,在著作权使用许可中,一般许可中的被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独占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才具有这个资格,且起诉的诉因只限于侵害被许可权,而著作权中**中的任何受让人都有权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起诉的诉因则为侵害著作财产权。
  
  39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②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40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其条件为:①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只能是报刊杂志社、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②法定许可使用的对象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③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④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使用的,该作品不能被法定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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