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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四章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8-01 16:39] 点击数: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消费者概念:
  
  (1)消费者概念: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2)消费者权益概念: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
  
  从哲学的角度说,是有关人权的各种理论。消费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经济理论上说,企业或称厂商通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或称居民则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对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本来是市场能够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的,但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偏在”问题是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应由国家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从而表现为专门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的出现。
  
  从法学理论上看,在现代,由于市场本身已不能有效解决“信息偏在”问题。同时,由于民商法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这样,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求解决途径,运用国家之手予以调整。这样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的发展,正说明了这一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功能。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专门立法,一类是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
  
  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的是专门立法的体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也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包括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交易原则。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6、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现已有一批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其中,较为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准则》、《消费者保护宪章》等。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1、概述: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中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接受教育权:也称获取知识权、求教获知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中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中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
  
  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作虚假宣传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三、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1、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在立法方面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在行政管理方面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另外还特别强调政府的一些具体职能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
  
  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保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负有重要职责,如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都在从各自职能的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的保护。
  
  2、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尤其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此外,名种消费者组织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其中消费者协会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其职能主要是:(见教材第470页,要求理解记忆)
  
  四、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1、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各种途径中,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或申诉还有专门规定。(见教材第471至472面,要求理解记忆)
  
  (2)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a.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中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b.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c.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d.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确定:
  
  (1)补偿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a.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致人伤害的法律责任: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害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b.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法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等合理费用。此外,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违反有关约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c.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确定方面的协调:(见教材第476面,要求理解)
  
  (2)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见教材第476面至477面,要求理解)
  
  严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见教材第477面,要求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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