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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五)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30 15:57] 点击数:

  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征收排污费制度 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能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
  
  1987年12月中央批转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
  
  除西藏自治区和台湾地区外,其他地区都制定了征收排污费制度。
  
  2003年1月国务院公布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环保总局颁发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目的依然是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
  
  二、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和作用
  
  目的: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的根本办法是调动企业加强管理和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三、征收排污费的办法
  
  1、征收排污费范围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2、排污费的征收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职权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征收标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4、减免及缓缴的条件
  
  1、排污者遇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和其它突发事件(疫情、火灾、他人破坏)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排污费应交额。申请减免由市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2、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排污者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审批部门正在批复期间,或者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可以申请缓交排污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批准缓缴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下列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禁止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四、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1、征收排污费的性质问题
  
  是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
  
  2、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
  
  收费额一般不应低于正常处理费用(包括污染物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转费用)。
  
  对于收费标准的改革,应当逐渐将单位浓度收费向浓度和总量相结合转变;从超标收费向排污就收费,超标加倍收费转变。
  
  我国低于正常收费的原因有:
  
  1、很多老企业因管理水平低、工艺设备落后,超标排污量大,如果大幅度提高收费标准,会影响企业的支付能力。2、征收排污费必须和有关政策相衔接。3、需要照顾某些行业历史形成的特殊情况。
  
  收费额的提高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⑴物价指数的变化;
  
  ⑵环境要求的提高;
  
  ⑶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
  
  ⑷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应有所不同。
  
  3、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
  
  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和企业生产之间的关系;
  
  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节约资源,治理污染。
  
  对排污者来说,排污收费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用排污费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第六节  经济刺激制度
  
  一、经济刺激制度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
  
  二、经济刺激的几种形式及有关法律规定
  
  普遍采用的是:财政援助、低息贷款、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1、财政援助(只起正刺激作用)
  
  1984年6月,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第2条规定:“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
  
  2、低息贷款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3、税收(免税、减税、加税)(起鼓励和抑制正、反两种作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八章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对国土的规划和控制,一般是通过国土规划法来实现的。
  
  规划法的种类有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等。
  
  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县镇规划、村镇规划等法规。(国土整治法正在起草中)
  
  二、城市规划
  
  ★我国按照市区和效区非农业人口的总数,把城市划分为三级:
  
  A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B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城市;
  
  C小城市,人口不足20万的城市。
  
  ★城市规划的任务和性质: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布署,
  
  是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它具有法律的性质。城市规划一经制定和批准,各项建设必须依据规划来进行。
  
  ★城市规划的制订: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两个阶段进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发展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纲领规划,它要规定城市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的具体化。它要对区域内近期建设和新建改建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它是城市各项专业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在国外,对现有污染严重的大城市,一般是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
  
  A.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业布局郊区化,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可以大大减轻城市的环境污染。
  
  B.外迁“有害工厂”。
  
  C.发展“工业小区”。把污染少的工业集中在城市边缘,实行生产协作,统一使用辅助工程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优点:节省基建投资、方便职工生活、节省土地、减轻污染(大连就按此做)。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对于污染企业,特别是在首都、省会、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染企业,要制订限期治理的规划,责令限期治理。
  
  ★对于污染严重又不能治理的企业,要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
  
  三、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也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是在全乡(镇)范围内确定村镇布点规划和各项建设的全面部署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是依据总体规划,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及建设方案,其中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它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A.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B.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C.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首创于美国。
  
  ★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
  
  ★中国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版教材新增内容,应特别注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在实行评价制度的国家,评价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建设工程。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2006版教材新增内容,应特别注意)分为:
  
  (1)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详见教材P125)
  
  (2)建设项目:根据《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要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A.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B.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管理的目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我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就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建设项目概况;二是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是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是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是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七是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采取招标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有下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A.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
  
  B.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C.国务院审批的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D.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报告书(表)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2006年版教材新增知识点,注意简答或论述)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2006年2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不必死记硬背“办法”的下列内容,理解即可)
  
  ★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个阶段和内容:
  
  A.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B. 环评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程度和预防措施等内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C. 环评审批阶段: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和审批结果。
  
  ★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最低期限: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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