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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习题串讲摘要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26 18:08] 点击数:

  1、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答: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1)婚姻自由的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原则 (6)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原则
  
  2、 简述我国结婚的条件
  
  答:在我国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为: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2)、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的程序,是指男女双方成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是采取登记制,即进行结婚登记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也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 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
  
  答:我国夫妻财产制是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婚前所得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特有财产制。新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规定。即规定了一定范围的财产为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 简述离婚对子女的效力
  
  答:离婚对子女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方式发生变化。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即依《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4、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应依法协商决定。即《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 普通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方面的要求:1)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的条件:可以送养的公民或组织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为无子女并有抚养能力,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并已年满30周岁;另外,在异性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4)当事人有收养合意。
  
  6、 案例分析:
  
  案例一:1981年年仅17岁的某村女青年赵某在走亲戚时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陶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1982年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陶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几年,赵某一直未能怀孕,引起陶的家人不满,陶某萌生了要另外娶妻生子的念头。1985年,陶认识了个体户王某,两人的关系很快密切起来,陶决定与王某结婚,并得到的父母的支持。陶认为自己未同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时赵某又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解除与赵某的关系是理所当然的。赵某与陶某的关系是否是夫妻关系?
  
  案例二:丁某与徐某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0年4月,丁某向其朋友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后丁某股票被套牢。2002年2月,徐某买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将近15万元,存入银行。2002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以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丁某和徐某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对丁某所负债务,徐某是否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徐某通过射幸活动所得收入是否应归其本人所有?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经营一小餐馆,其中甲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4万元入伙,现甲与妻子戊离婚,并同意将其在餐馆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戊,则戊若要取得合伙人地位,需满足什么条件?其他合伙人若不同意戊的合伙人身份,应采取何种措施? 答:戊在两种情形下可以取得合伙人身份:1、乙丙丁一致同意;2、乙丙丁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 其他合伙人若不同意戊的合伙人身份,须:1、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2、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财产。
  
  案例四:李某与黄某于1994年10月结婚。1998年,因单位不景气,李某决定自谋职业,在获得单位2万元补偿金后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广告公司,由于业务繁忙,经常回家很晚。二人感情越来越淡,2004年4月,黄某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产生争议。经法院调查,目前财产状况为:李某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居室房屋一套;以黄某的名义在银行存款3万元;婚后所购家用电器若干。此外,还有李某由部队复员时所得复员费1.2万元,李某20岁参军。另李某还有服役时伤残补助金3万元;黄某在香港的舅舅指明遗赠给黄某的美元1.5万元;个人衣物等生活用品若干。李某主张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从部队取得的复员费和利用单位所发补偿金从事经营所得应当归自己所有,其余均属于共同所有财产。黄某主张自己舅舅遗赠的1.5万美元,以自己名义的存款3万元应归个人所有,其余均属共有财产。 应如何分割?
  
  案例五:杜某与王某1998年结婚,结婚前,杜某为购买家电向章某借款1.5万元,婚后,两人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1999年上半年,杜某向史某借款2万元,当时明确杜某单方向史某借款。1999年底,因杜某有外遇,两人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2000年,章某要求杜某返还借款,杜某表示自己生意失败,暂时无法还款,据查,王某有存款3万元,章某和史某能否向王某主张权利?本案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六:何宏与邹一萍于1968年结婚,婚后8个月邹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何宏怀疑何平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随着年龄增长,何平对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邹一萍坚持何宏是其生父。但何宏态度并无改变,父子关系愈恶化。1986年邹一萍病故,何平遂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邹幼平,与何宏断绝往来。1988年,何宏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并于1989年与丧偶妇女胡莹结婚。胡莹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女儿彭琪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彭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胡扶养照料。1995年,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胡均受重伤。胡莹经抢救无效死亡。何宏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要求邹幼平(何平)和彭琪扶养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彭琏。邹幼平说:“你一直不承认我是你的亲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与彭琏更是素不相识,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彭琪虽愿意扶养继父及弟弟,但限于条件,扶养二人确有因难。协商不成,何宏以本人及彭琏法定代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 问:何宏、彭琏应该由谁扶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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