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矿产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泛指自然界有经济价值的矿物和岩石。
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件中,将矿产资源分为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矿产四类。
矿产资源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非再生性。
有限性。
分布的不均衡性。
二、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矿产种类繁多,是世界上矿产品种比较齐全的少数国家之一。中国居世界第三位。
劣势主现在:
矿产资源中部分矿种贫矿多、富矿少,多组分矿多、单一矿少,地区分布不均匀以及地质矿产条件复杂等特点,并且人均矿产量占有量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一半。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开发利用过程中耗损破坏严重
首先,全国矿山的资源回收率普遍偏低,已控明含量的矿产资源耗损严重。
其次,矿产资源开发应用领域不广,综合利用水平低,许多珍贵的有用组分大量流失。
第三,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掠夺性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严重。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三、矿产资源的保护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普查、矿床勘探、矿区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矿山建设、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矿山关闭等阶段。
四、矿产资源保护立法
我国于1986年制定颁布了《矿产资源法》。
第二节 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规定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定义
在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
⑴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⑵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我国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限制的转让。
可以转让的情形:
⑴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⑵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并且,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二、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体制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
⑴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目前,在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之中,包括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和年度勘查计划。
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是在计划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
年度勘查计划则分别由国务院地矿部门和省级地方政府地矿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
⑵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本着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的审批制度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对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采矿权人从事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以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情形者,规定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措施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由于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是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标志。“三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措施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但是,个人不得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是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三是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四、关于煤炭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
国家专门制定了《煤炭法》,规范煤炭的生产、经营、保护和管理。其主要的保护管理措施包括:
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
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做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方准予进境。
六、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罚款,吊销单证;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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