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授权专门机构(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管理的各分项社保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以及社保基金的征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评审、认证和鉴定,以确保社保基金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2、劳动保障部是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具体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5个):1,法制性监管和政府行政性监管并立原则。2,公正性原则。3,独立性原则。4,坚持安全第一、风险防范、注重保值增值的基金运营原则。5,科学性原则。
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4条,简述):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必须建立可靠而又相对稳定的基金制度,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1,有利于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基金收支过程和运营操作具有一定风险性,完善的监管可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2,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金监管机构代表参保人员对基金的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管成为必要,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需要(基金监管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金安全和完整的根本保证)。4,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存在强相关关系。通过对基金有效监管,可确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经办和运营机构建立良好的基金运营结构和信息反馈体系,改善管理方式和运营环境,合理配置基金资源,稳步提高投资效益,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5、社会保险基金经办风险的监管(4个):基金征缴的监管;基金支付监管;结余基金监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的监管。
6、社会保险基金运营风险的监管内容(3个):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资格审定;基金运营风险的动态监管;规范的退出程序。
7、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7个):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P308—311各监管部门职责;P312—313监管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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