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法定之债
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个古老的原则。P.242
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之所以应适用行为地法,主要基于两大原因,即一是侵害发生地国因此种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最大;一是只有适用行为地法,才能警示人们在为有关行为时得首先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加强预测并评价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P.242
萨维尼认为对侵权之债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P.243
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P.243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的几种有代表性的立法实践。
(一)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内国法律加以限制。
(二)一般以行为地法为主,但以最密切联系或以“利益导向”加以限制。
(三)在侵权冲突法上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原有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P.244~P.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P.24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P.247
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如果在公海上发生,因公海自由,有主张只应适用法院地法的。英美的做法便是如此。对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一般是将领海国视为侵权行为地,适用领海国法即侵权行为地法。P.247
关于法律选择,《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如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发生,适用该国法律;如碰撞发生在领海以外的水域,适用案件受理国法律;如有关的船舶都在同一国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或都属于同一国家所有,则不管碰撞发生在何处,均应适用该国的法律;如船舶在不同国家登记或由它们出具证件,或属不同国家所有,则法院应适用对所有这些国家都适用的一些公约。公约排除反致制度。P.248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P.248
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1974年订立了《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中国1994年3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该公约及其议定书。P.248
中国《海商法》只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P.248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主要是一个统一实体法公约,包括下述基本内容: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持久性油类而发生的污染损害以及防止油污损害或将这种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而采取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公约适用的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但军舰或其他为国家所有或经营的且在当时仅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不在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内。“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或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舶的人。
(二)油污损害赔偿范围。除另有规定以外,只要船舶逸出或排放散装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以及鲸油),并污染了缔约国的领土或领海而且对缔约国造成损害,则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船舶所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约实行的是过失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自己证明损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以免责:第一,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第二,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第三,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四)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他依本公约对任何一个事件的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赔偿总额每吨2000金法郎,而且不论船舶吨位有多大,其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2.1亿金法郎。但是,如果事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暗中参与所造成,则船舶所有人无权享受上述赔偿限额。
(五)公约就管辖权作了规定:当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领土或领海内发生了油污损害事件,或在上述领土或领海内采取了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赔偿诉讼只能向上述的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的法院提出。中国于1990年1月9日决定加入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显而易见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P.249~P.251
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多数国家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主张适用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国法。如碰撞双方皆有过错,也可适用法院地法;在同一国家登记的航空器相撞,则可适用它们共同的登记国法。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亡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目前主要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P.251
《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航空运送人权利与义务的公约。它对运送人的责任制度,确定了下列三个基本原则,即: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禁止免责原则。P.252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旅客运输方面,相比较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后续的议定书,新公约的主要修改之处在于:
(1)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
(2)新公约创立了一种全新的旅客伤亡责任制度。
(3)新公约明确了延误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度。
(4)在旅客运输中,扩大了传统运输凭证——客票的表现形式。
(5)新公约在原有四个法院管辖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适用于旅客伤亡的第五管辖权,即旅客住所地法院。P.254~P.255
1971年订于海牙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目的在于规定由于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合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并且只适用于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并与公路、向公众开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权通行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P.256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公路交通事故的准据法应该是事故发生国家的内国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作为例外处理;
其一,如果只有一部车辆卷入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登记注册的,在此种情况下,就适用车辆登记国的内国法来决定驾驶员、所有人或其他实际控制车辆或对车辆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责任;
其二,如果有两部或两部以上车辆卷入事故且所有车辆均于同一国家登记时,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
其三,如果在事故发生地,车外的一人或数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且他们均于车辆登记国有惯常居所,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P.256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规定,车外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内国法。P.256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在应适用车辆登记国法时,如果车辆未经登记或在几个国家内登记,则以它们惯常停驻的国家的内国法代替适用。在确定责任时,无论适用什么法律作准据法,都应考虑事故发生时发生地有效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则和安全规则。P.256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最初发端于英美国家。P.257
目前,各国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的并不多。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把产品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按照解决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原则来确定产品责任的准据法。P.257
1973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它适用于产品制造人、成品或部件制造人、天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供应者、在产品的准备或分配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其他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等,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损害包括因错误的产品说明或没有对产品的质量、特征或使用方法予以适当说明所造成的对人身是伤害、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但产品本身及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在内,除非该损害与其他损害相联系。P.257~P.258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不管原告是以侵权行为还是以契约不履行为根据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只要符合公约规定的适用条件,即可适用该公约。P.258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四种适用顺序:第一适用顺序规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首先应该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适用顺序即如果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则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也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
(2)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
(3)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三适用顺序即如果上述法律都不适用,原告可以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第四适用顺序即如果上述法律都不适用,并且原告没有提出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时,则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P.258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该公约确定的准据法应决定下列问题:(1)责任的依据和范围。(2)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3)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害的种类。(4)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5)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否转让或继承。(6)什么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所负的责任。(8)举证责任的规则。(9)时效规则。P.259
中国对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尚未作出专门规定。P.261
对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主要有以下主张:1、适用事务管理地法。2、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3、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P.261~P.262
目前,中国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亦未作出规定。P.262
【结尾】以上是关于“《国际私法》听课笔记第十三章”的全部内容,获取更多关于河南省学历提升的相关资讯,如河南成考、自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成考专业、自考专业等,敬请关注河南学历提升报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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