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二)
第一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个特点:
1、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
2、股东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
3、依法设立
第三节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推荐
境外上市预选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企业有发展潜力并且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以上
6、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汇能力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到境外上市的方式
到境外上市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内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发行登记注册,待获准后即在该国家或地区公开发行股票(或股票的派生形式),再向当地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境外间接上市有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等多种方式。
1、买壳上市是境内企业通过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该已上市的公司作为外壳,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定向配股,注入境内企业的资产和业务;也可以发行新股或债券以获得发展资金,从而达到境外上市目的的一种境外间接上市方式。
与其他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买壳上市是最方便的一种境外上市方式。
3、造壳上市是指准备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事先与一家境外未上市的公司确立一定的产权关联,如控股、合资或直接设立附属公司等,然后由该境外关联公司以其名义在境外申请上市,取得上市地位后,境内企业就可以通过这家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入境内资产和业务,最终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按照境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的管理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合资上市以及分拆上市等形式。
3、存托凭证上市
存托凭证,又称存股证(DepositoryReceipt,简称DR),是一种以证书形式发行的可转让证券,通常代表一家非美国公司已发行的股票。
存托凭证按其发行范围,有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Depository,简称ADR)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ory.简称GDR)等。
美国存托凭证是向美国投资者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是向全球投资者发行的,两种存托凭证在运作机制和法律关系构造上是一致的。
第十五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外国分支机构概述
一、外国分支机构的定义
所谓外国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外国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
1、外国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外国分支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立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3、外国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第三节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
一、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监管的目的
1、保护我国整体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2、保护我国经济利益,防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3、保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和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是指依法使已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归于消灭,结束其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
2、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的情形主要有:
该外国公司完成了在我国从事投资和经营的预定目标;无意在我国继续投资经营;其分支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其分支机构在我国遭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无法继续经营等。
第十六章公司集团
第一节公司集团概述
一、公司集团的定义
公司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或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1、联合性
2、内在的有机联系
3、具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
4、非独立法人
三、公司集团的分类
从法律学的角度,根据公司集团成员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可将公司集团分为股权式公司集团和契约式公司集团。
国外法学界一般将公司集团分为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家族型公司集团三种形式。
第二节公司集团的设立
一、设立公司集团的条件
1、必须具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必须具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
3、集团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节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及其法律关系
一、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
一般来说,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分为四个层次:
1、核心层
2、紧密层
3、半紧密层
4、松散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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