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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公司法复习笔记第七章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11 18:06] 点击数: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第一节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定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据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并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特征是:
  
  1、公司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股东
  
  2、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采取了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并吞合并或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并入他公司,合并后仅一个公司存续。这种合并的特点是被吸收方解散,吸收方存续。
  
  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节、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定义
  
  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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